國有資產(chǎn)拍賣前委托人要做哪些工作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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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1)將資產(chǎn)移交財政局(國資局)或國土局,收回原單位土地使用權(證)并辦理注銷(登記)手續(xù);
(2)出具規(guī)劃條件通知書;
(3)委托有資質的土地、房產(chǎn)評估機構出具評估報告(注:土地評估報告有土地評估備案號,房產(chǎn)、土地的評估時效為1年);
(4)擬定拍賣申請報告,附拍賣方案(包括保證金數(shù)額、參考價等),提交政府審批;
(5)政府批準后,下發(fā)同意拍賣的批復或會議紀要;
(6)財政局(國資局)委托的,提前和
國土局協(xié)商公告、拍賣價款分割及辦理土地使用權證等事宜;
(7)委托有資質的拍賣機構進行拍賣,并提供以下資料:
①政府同意拍賣的批復或會議紀要;
②規(guī)劃條件通知書;
③標的評估報告;
④標的位置、面積、使用期限、圖件等;
⑤標的“不動產(chǎn)權證書”或委托人承諾的辦理期限;
⑥成交后的付款期限、委托人移交標的時間;
⑦標的過戶的稅費;
⑧標的瑕疵情況說明;
⑨標的拍賣保留價等。
(8)簽訂委托合同;
(9)審核拍賣公告、拍賣文件。